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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08-07 14:55:47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县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开展,进步规范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扩大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试点的通知》(财建〔2018〕3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县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纳入《咸阳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2018-2021年)》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城乡清洁取暖改造项目;

    (二)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三)经市、县政府批准的其他冬季清洁取暖相关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通过以奖代补、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也可通过股权投资、建立专项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车辆修理和征地拆迁及其他与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无关的日常性开支。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共同管理,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配合。

    第七条县财政局分工如下:

    (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县清洁取暖工作奖补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下达;

    (三)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四)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发改局分工如下:

    (一)按照中省有关文件规定,编制全县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完善技术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二)指导选定技术路线、完善建设程序、依法对项目招标,组织全县冬季清洁取暖相关工作的实施;

    (三)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冬季清洁取暖相关项目执行情况;

    (四)负责清洁取暖居民自筹资金收缴、支付管理及财务核算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六)配合县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开公正的原则。凡是上级补助资金均采取因素法分配,确有个别项目必须的,可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十条县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年度目标任务,结合上级奖补资金下达情况提出资金筹措及分配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

    第四章资金预算和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预算由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当年专项预算。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出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应当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承担管理使用责任。

    第十四条资金支持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申报、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另行安排。

    第五章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在收到资金后应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县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专项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等是否明确;

    (二)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三)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
    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