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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0-08-06 12:52:13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形势下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证村集体“三资”合理、合规、合法使用和保值增值,防止村集体“三资”流失,壮大集体经济,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镇所有的村集体“三资”管理。

    第三条农村“三资”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有权不变的原则;

    (二)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原则;

    (三)民主管理、勤俭办事、统一规范的原则;

    (四)资源科学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源管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一)建立资源登记薄。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

    (二)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集体拥有的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面等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三)村集体建设用地作为村集体的重要资源,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承包、租赁、合作入股等,一般年限不超过20年。其收益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招待费支出等非生产开支。

    (四)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耕地承包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28年,草地不超过30-50年,林地不超过70年。承包费的收取不得超过本届任期年限(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除外),且收入上缴集体经济组织并入账。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五条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具、设备和国家投资农田和农村形成的机井、道路、林木等设施。农村集体资产登记、使用和保管包括:

    (一)村会计和报账员具体负责建立村级资产卡片和台账。

    (二)按资产类别建立资产台账,逐项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数量、单位,构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存放地点,责任保管等。

    (三)村上设专人负责登记资产总账和保管台账,并协助报账员进行资产清查。

    (四)资产使用由使用人填写领用单,报账员负责办理出库手续,并填写使用卡。

    (五)资产保管以“谁使用谁保管”为原则,使用人是第一保管人和日常保养人,使用人发生更替需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六)新增资产到货时,由理事长派人负责验收,检验结果合格后,由报账员办理入库手续,并填写入库单,将有效凭证入账。

    (七)各使用人所使用集体资产因到报废年限及自然破损不能使用,应及时报报账员处申请报废报损处理,并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报废报损申报表》,合作社、村支部同意后作报废报损处理。

    (八)监事长与报账员每年末必须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资产变动情况,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向镇政府备案。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处置:

    (一)除报废资产外,原则上不允许处置,确需处置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价值在500元以上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处置所得及时上交并纳入账内核算。

    (二)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发包处置方案在发包处置前7日内报镇政府备案,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承包权。

    (四)发包处置的资产合同必须由镇政府审核把关,报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核准,方可签字生效,文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监督方各执一份。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集体资金包括集体经济发包、租赁、经营、投资、资产处置等收益,以及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补偿、社会捐赠、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每项集体收入必须在收讫的当日存入本村的集体经济账户,严禁少报、瞒报、不报收入;
    严禁公款私存或将集体资金转入其它账户存放;
    严禁坐收坐支、挥霍浪费或侵占贪污集体资金;
    严禁白条收款、无据收款;
    严禁非财务管理人员保管现金。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一)收入:财政拨付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资金以及集体资产经营收入、资源开发收入、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支出:开展生产经营性活动,开发资源,发展生产与服务发生的费用,资产的维护和管护费用,年终分配收益等。

    (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及挪用。

    (四)确因经营需要负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制定经营计划和还款计划,报镇政府批准,所有借入款项必须纳入账内核算。

    (五)单笔现金支出不得超过1000元,1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六)除劳动用工及200元以下支出,每项经济业务的发生必须取得正规发票并注明用途方可报账,严禁白条入账。

    (七)每项经济业务支出时必须取得有效凭证,报账时严格执行“五笔会签”制度。即由经手人、报账员、村支部书记、理事长、监事长共同在票据上签字盖章审批。

    (八)所有支出须经“五笔会签”人员签字审核;
    单笔支出在5000-50000元之间的须经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决议,报账时附会议记录;
    单笔支出50000元以上的须经全体成员或村民代表2/3以上成员同意,报账时附会议记录。

    (九)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脱贫攻坚及壮大集体经济专项扶持资金等)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十)临时务工补助支出由报账员制作务工补助明细表(明细表必须包含姓名、用工事项、用工时间、补助标准、金额、银行卡号);
    雇佣长期工和管理人员必须签订用工合同,工资标准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务工补助和雇佣人员工资必须统一转入个人“一卡通”账户。

    (十一)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报账时必须取得合法税务发票,同时必须附有会议记录、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

    (十二)年终分配收益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开会决定,并制作成员收益分配表进行公示,报账时附会议记录和公示照片,将资金直接转入成员“一卡通”账户。

    第五章监督

    第九条落实村级民主理财。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理财的作用,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村级组织发生各项财务活动、制定各项财务计划以及重大财务事项决策都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理财人员要按照规定程序产生,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和撤换。民主理财人员应根据业务量按月或按季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对重要财务事项要随时发生随时理财。

    第十条完善村级财务公开。村级组织的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内容要全面公开;
    土地征用补偿费、直接补贴给农民的“四补贴”资金等要逐项逐笔公开;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拨付到村使用的财政资金要全程公开。村级组织要近期在固定设置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也可通过电视、网络、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公开。要探索建立财务公开定期抽查制度,及时纠正和堵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漏洞。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公开难、监督难等问题,不断研究探索切实可行的公开形式。

    第十一条规范村级民主评议。与村级财务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包括财务主管、村会计(含报账员,以下统称村级财务人员)、民主理财负责人等,都应当接受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镇党委、政府统一组织,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每年至少一次。民主评议要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民主评议的结果要严肃运用。

    第十二条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组账村管、村账镇监管”机制,落实“四议两公开”,村级设会计和报账员各1人,组级设记账员1名,记账员必须由村民代表选出,建立公开公平的监督管理机制。镇政府财政所与农业综合办公室联合成立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村集体“三资”管理。

    第十三条村集体“三资”管理账务一季度公开一次,镇政府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半年检查一次,年终审计一次,换届选举和法人变更在镇政府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监督下做好账务及档案资料移交。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违反法律与本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并实行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私分、损坏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资金的。

    (二)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集体资源、资产的。

    (三)擅自出借集体资产、资金的。

    (四)不经民主决策程序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进行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或物资采购徇私枉法的。

    (五)村集体收入不入账、“三资”不登记、“私设”小金库或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的。

    (六)镇政府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解决,导致群体性上访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需要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