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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07-21 22:01:17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严格规范基金使用,帮助农村贫困家庭缓解看病就医方面的特殊困难,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设立县级教育和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川财办〔2016〕38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办〔2017〕2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依法设立用于帮助我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解决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帮扶政策基础上,仍然存在看病就医特别困难的救助专项基金。该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由县卫健局、县委组织部、县总工会、县委统战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团县委、县扶贫开发局、县关工委、县妇联、县残联等部门联合发起而建立。

    第三条基金不得用于下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一)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原始证明的,提供虚假证明和涂改、伪造原始单据的;

    (二)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和赌博等引发的伤害;

    (三)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

    (四)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治疗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由县卫健局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募集

    第五条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来源:

    基金由定向捐赠和不定向捐赠组成,主要包括: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爱心人士的捐赠或资助;

    (二)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基金募集

    (一)基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基金募集税收优惠政策,依照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还可以通过接受企业、个体工商户、爱心人士及社会捐赠;

    (三)基金募集以募集现金为主。

    第三章救助对象

    第七条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救助对象: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患者。

    第八条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主要用于通过享受现有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帮扶政策基础上,仍然存在看病就医特别困难。主要对县域内住院未纳入报销的合规费用和按规定转院到异地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合规费用实施救助。

    第四章救助标准及程序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患者,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救助基金。

    (一)按规定转院到异地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合规费用:经各项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500-2000元(含500元、不含2000元)的,按自付费用的30%予以救助;
    自付费用2000-5000元(含2000元、不含5000元)的,按自付费用的45%予以救助;
    自付费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按自付费用的60%予以救助。

    (二)县域内住院未纳入报销的合规费用:经各项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1000-2000元(含1000元、不含2000元)的,按自付费用的30%予以救助;
    自付费用2000-5000元(含2000元、不含5000元)的,按自付费用的45%予以救助;
    自付费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按自付费用的60%予以救助。

    第十条各类救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次医疗费用报销后自付费用总数。每户每年救助基金总额不超过5000元,因特殊情况申请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的,须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医疗费用,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渠道解决后仍存在个人自付费用的情况,可在村(社)领取和填写《开江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表》。

    (二)村级初审。申请人持申请表和身份证、户口簿交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初审,重点核实患者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

    (三)乡镇复审。村(居)委会初审后,报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审批。

    (四)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核查审批后的申请表,汇总编制统计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汇总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将公示无异议的统计表上报县卫健局。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成立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县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县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和县卫健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扶贫开发局局长、团县委书记、县工商联主席、县妇联主席、县残联理事长等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由县卫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支付使用管理等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救助基金的发放,由县卫健局根据乡镇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复核审定后,实行打卡直发;
    特殊情况需发放现金的,需遵循现金管理制度。县卫健局应跟踪核实基金的发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十四条县卫健局对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季度向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领导小组汇报,每月将救助的人员名单和基金收支使用情况报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发起单位,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及负责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把关,秉公办事,认真审查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确保材料真实无误。

    第十七条凡骗取和套取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除追回基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基金主管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挤占、挪用、侵占、贪污救助基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卫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意见作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