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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悬赏广告法律性质】 第三人侵害债权

    时间:2020-07-20 11:09:08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目 录 摘要 4 关键词 4 一、案例简介及争议焦点分析 4 二、悬赏广告概述 5 (一)悬赏广告的有关概念 5 (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5 1.主体 5 2.客体 5 3.主观 5 4.客观 5 (三)悬赏广告的特征 6 1.悬赏广告是广告人的单方意思表示 6 2.悬赏广告的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 6 3.悬赏广告具有有偿性 6 4.相对人的行为与广告内容的一致性 6 5.广告内容要符合公序良俗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6 6.悬赏者应以公开方式进行真实意思表示且广告内容要明确 6 三、我国悬赏广告的立法现状 7 四、我国悬赏广告存在的缺陷 7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不明确 7 1.契约说 7 2.单方法律行为说 8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8 (三)悬赏广告的内容缺乏规制 8 1.悬赏广告的内容不明确,随意性较大 8 2.悬赏广告的撤销方式不明确 9 3.行为人的行为超越广告内容时的处理无规定 9 4.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缺乏统一认定标准 9 5.行为人不知晓悬赏广告内容而进行了相应行为时的认定缺乏明确规定 9 五、悬赏广告的完善措施 10 (一)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10 (二)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责任 10 1.广告人的权利 11 2.广告人的义务 11 3.行为人的权利 11 4.行为人的义务 11 (三)规范悬赏广告的内容 12 1. 悬赏广告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12 2. 明确悬赏广告撤销的方式 12 3.明确行为人不得对广告内容进行不合理的扩张 12 4.承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获得报酬权 13 5.确认行为人不知晓悬赏广告内容而完成的行为有效 13 参考文献 13 LEGAL NATURE OF REWARD ADVERTISING 14 致谢 15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以方某诉市公安局悬赏广告违约一案为例 摘要:在我们的生活中,悬赏广告随处可见。我们经常能看到很多银行卡、身份证、钱包之类丢失,或者就是某人、小猫小狗走失,失主将失物招领信息发送进微信群,张贴在公共区域的墙上或者通过电视、网络发布,希望通过悬赏的方式找回相关物品或人员。但是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我们发现悬赏广告的规定非常有限,这不仅不利于有效的解决因悬赏广告而引发的纠纷,而且还可能适得其反。因此,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及责任的深入研究对于我们正确规制悬赏广告的适用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本文从一则案例出发,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对于我国如何确认悬赏广告的性质和效力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悬赏广告;
    单方法律行为;
    法律责任;
    权利义务 一、案例简介及争议焦点分析 2009年3月10日,某市公安局发出通告,对在一起抢劫杀人案中提供重要线索或者抓住犯罪嫌疑人的市民进行奖励5万元。

    4月18日晚,方某下夜班回家的路上,遇到一名疑似杨某的拾荒人,方某将该嫌疑人制服并扭送到派出所。结果杨某就是通告中的犯罪嫌疑人。事后,公安局未向方某兑现奖励5万元。方某以市公安局违约为由将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市公安局给付通告中承诺的5万元奖励。某市公安局则拒绝兑现并辩称发出通告的目的是为了破案,并非是为了抓人,方某虽然抓住了犯罪嫌疑人,但是对破案没有帮助,所以不应向方某兑现奖励。

    本案争论焦点是方某与市公安局之间是否形成生效的合同。如果形成生效的合同则市公安局应该履行时义务;
    如果不存在合同则方某无权向公安局请求获得报酬。因此确定方某与市公安局是否形成生效的合同,就成为了本案的焦点问题。现做以下论述。

    二、悬赏广告概述 (一)悬赏广告的有关概念 广告,就是向社会广大公众告知某件事物。广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广告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广告,如政府公告,教育、文化、市政、社会团体等方面的启事、声明等。狭义广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广告,也即通常所说的商业广告。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发布者面向社会广大公众,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酬劳的意思表示。基于该意思表示,发布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酬劳的义务。

    (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1.主体 悬赏广告的主体包括广告的发出人和广告的相对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广告发出人应当明确的知道自己发出的商业广告的性质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当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相对人的身份、年龄、行为能力不应该受到限制,只要其完成了悬赏广告要求的行为即可享有主张报酬权。

    2.客体 悬赏广告的客体是悬赏广告的发出人与相对行为人之间形成的以相对行为人完成的符合悬赏广告要求的行为换取报酬的财产关系,因此,悬赏广告应具有可实现的、合法的履行标的。

    3.主观 在主观上广告人希望行为人完成其行为,并且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即“要求发布人主观上有发布广告的意思表示。” 梁彗星.从契约自由的基础上看现代合同的法律地位[J].山东大学学报,2003,1:21. 4.客观 客观上悬赏广告要按照特定的方法,即以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行为人须完成一定的行为。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

    百度百科.悬赏广告[EB]. https://baike.baidu.com/item/%E6%82%AC%E8%B5%8F%E5%B9%BF%E5%91%8A/4465308?fr=aladdin,2018。

    (三)悬赏广告的特征 1.悬赏广告是广告人的单方意思表示 单方意思表示是悬赏广告独有的特性。它并不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相对人对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无需明确的予以承诺,这与合同关系有很大区别。

    2.悬赏广告的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 这一特征也称行为人的不特定性。悬赏广告是公开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相对人的身份、年龄、行为能力不应该受到限制。

    3.悬赏广告具有有偿性 悬赏指通过出资或者奖赏的办法公开寻求别人的帮助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按照广告人的要求,行为人完成广告人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就得支付约定的报酬,这样才能保证广告者和行为人两者间的利益平衡。

    4.相对人的行为与广告内容的一致性 相对行为人所完成的行为必须与广告人在广告中要求的行为相同,如果相对人的行为与广告的内容不相同,那么就不算完成了悬赏广告。行为人只要没有完成指定行为,不管付出了多大的代价,都得不到报酬请求权,广告发布人也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徐小铂.悬赏广告法律问题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12 5.广告内容要符合公序良俗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悬赏广告也是广告的一种,所以当然也受广告法调整,所以悬赏广告内容不能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否则广告无效。

    6.悬赏者应以公开方式进行真实意思表示且广告内容要明确 悬赏广告发出人的广告应当是明确的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可能会造成误解,不利于行为人的权利实现。广告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存在,因此,悬赏广告可以通过电视、书刊杂志、电台、网络、行政机关公告栏,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或者广告牌等公开方式发布。广告人不但需要在这些悬赏广告中将获取悬赏的要求写清楚,还要把行为内容和完成程度规定清楚,这些都是广告人需要前提完成的。

    例如在本案中,某市公安局是以通告的方式向外界发起悬赏的。该通告最终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的体貌特征进行详细的描述,并附上近照,作出承诺对提供线索的人或抓捕犯罪的人予以5万元作为奖励,这个通告中的“举报重要线索或抓获犯罪嫌疑人”就是其标注的明确行为内容。

    三、我国悬赏广告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对于悬赏广告没有相对应的体系化的规定,都是从物权法或合同法以及相对应的司法解释中,对某些特别的问题进行规定。如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是关于悬赏广告的解释。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合同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及物权法中所说的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拾金不昧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等等。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悬赏广告出现的问题日益增多。这些凤毛麟角的规定现已不足以解决目前的法律问题 四、我国悬赏广告存在的缺陷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不明确 对于悬赏公告的法律性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主流观点主要有“单方行为说”和“契约说”两种。

    1.契约说 契约说,即合同说,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要约行为,是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的对象发出要约,只要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中的行为即构成对广告人的承诺,双方形成合同之债。完成广告中规定的行为的行为人可以获得报酬。悬赏广告不是独立之法律行为,而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之承诺相结合,其契约才能成立。“德国多数学者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少数学者支持此学说。英美法系国家则直接称悬赏广告为悬赏契约” 张莉丽.辨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J].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05(2).28. 2.单方法律行为说 即广告发布者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发布者需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却无需行为人的承诺就能够达成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悬赏广告可以看作是广告发布者单方面作出的法律行为,如失物招领广告中广告人单方承诺给予归还丢失的物品的人报酬,其承诺的对象并不确定,而归还物品者也无需事先承诺,所以在悬赏广告中只要广告人发出广告,悬赏广告就作为一个单方法律行为成立,与行为人是否完成广告人发出的广告内容无关。单方法律行为说认为只需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无需得到对方同意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可以是向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单方法律行为通常只能为他人设定权利而不能单纯为他人设定义务,单方法律行为一般都是给予他人以某种利益或对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某种直接影响。

    我国悬赏公告性质不明确,导致了相关法律认定标准不确定,从而产生悬赏广告之责任问题。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我国法律对悬赏广告人和相对人的义务的规定过于浅显,只是针对了拾得遗失物这一类情况,如《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等。这些规定只是针对了拾得遗失物这一类情况,况且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单一和粗浅,这对于悬赏广告纠纷的解决是极为不利的。就如本案一样,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方某即使完成了市公安局悬赏的任务,公安局也可寻找借口否认方某的行为符合悬赏广告的条件,不履行之前的约定。若长期这样下去,公众的积极性会消退,对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也会有造成很大的影响。

    (三)悬赏广告的内容缺乏规制 1.悬赏广告的内容不明确,随意性较大 悬赏广告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如果广告的内容不明确,会导致行为人与广告人的意思表示出现分歧不一致。最终无法正确判定广告人是否应该履行义务以及如何履行义务。例如悬赏广告中的“定重谢”等字样。怎样衡量“重”,这就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2.悬赏广告的撤销方式不明确 悬赏广告内容实现或者发生特定原因时,广告发布者可以撤销悬赏广告。广告的撤销一般要求广告人以明示的方法撤销,并且要以相对公开的方式,从而使广告的效力消灭。但是法律法规关于悬赏广告的撤销中没有规定,造成很多悬赏广告其实已经被撤销,但因为没有公示,广告人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撤销行为,致使行为人依然在努力达成或实现广告的内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产生相应的纠纷。

    3.行为人的行为超越广告内容时的处理无规定 在行为人完成的行为不仅满足了悬赏广告中的条件而且在广告中规定的完成度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时,如在悬赏广告中广告人要求寻找遗失的宠物,相对人不仅找到了宠物,还进行了喂食、洗澡甚至是美容等行为,这样就可以算做行为超过了悬赏广告。这可能会与广告人所想达成的目的有差异。此时该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行为人能否对超出广告内容部分支出的费用主张赔偿?对此法律没有定论。

    4.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缺乏统一认定标准 如果悬赏广告中完成行为的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通说,该行为就应认定为效力待定或无效行为。但是行为人已经付出了相应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悬赏广告发布者的目的。如果因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悬赏广告无效,这将有损于行为人的利益。因此法律有必要对悬赏广告中行为人的行为能力进行统一的认定和明确。

    5.行为人不知晓悬赏广告内容而进行了相应行为时的认定缺乏明确规定 在悬赏广告中,行为人在不知道悬赏广告内容的时候作出了悬赏广告中约定的行为,此时该行为是否构成对悬赏广告的承诺,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呢?对此,法律应当予以明确的规定。例如在方某诉市公安局违约一案中。假如方某不知悬赏广告的存在,仅仅因为发现杨某是刺伤其弟弟的凶手,而将杨某抓获并扭送至公安局之后,方某能否向市公安局索取悬赏广告中承诺的报酬呢?这就存在很大的争议。

    五、悬赏广告的完善措施 (一)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目前我国对悬赏广告没有任何的明文规定。其性质尚不明确。明确其法律性质,有助于以后对悬赏广告的立法和具体纠纷的合理解决。

    根据上文说到的,我国理论界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存在两种不同的学说,笔者赞同将悬赏广告的性质认定为单方法律行为,具体而言:
    首先,契约说的弊端。在契约说理论中将悬赏广告看作一个要约,将行为人做出的广告中规定的行为看作对要约的承诺,在作出承诺以后两者之间的契约即成立,做出广告中的相对应行为的人才有权向广告发布者请求支付报酬。照此看来,悬赏广告必须要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达成合意才能生效。但是,绝大多数悬赏广告都是由广告发布者单方面制定的,行为人几乎不可能有机会参与,即悬赏广告内容的制定大多是建立在发布人单方行为的基础上的,此时行为人不但具有不确定性,而且也不可能就悬赏广告内容作出承诺。如果行为人无意间完成了悬赏广告内容的指定行为,却由于双方没有在意见上达成一致而无法行使报酬请求权。这一结果既不能使行为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又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与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另外,合同的订立需要双方当事人存在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必须事先知晓悬赏广告的内容,而这些条件对于悬赏广告关系中的行为人是非常不利的,也是不公平的。

    其次,单方法律行为说的合理性。单方法律行为说将悬赏广告看作广告发布者的单方允诺行为,悬赏广告中仅仅依靠发布人的单方表示就可以使相应的法律事实成立,这样就可以不再考虑主体的缔约资格问题,无论是无民事还是限制民事的行为人,只要依约达到悬赏结果即可获得奖赏,从而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了。另外,悬赏广告视为单方法律行为的话,行为人就不用对悬赏广告的存在和内容知道的一清二楚,行为人只要最终结果能达到预期效果就可向广告人主张支付承诺的报酬,有利于司法操作和行为人的利益保护。有效的保护了相对行为人的权益,有利于广告人目的实现,也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二)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责任 1.广告人的权利 第一,接受行为人完成广告人所要求完成的行为的结果。悬赏广告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完成广告人本身无法完成的目的,基于此广告人才发出悬赏,那么广告人当然有权享受行为人所完成的广告中规定行为的结果。

    第二,检查、鉴定行为结果的权利。悬赏人对于行为人的行为结果可以进行检查。如在失物广告中,行为人送来的失物是否是自己丢失的物品,有没有损坏,如还有有没有其剩余价值。如果丢失的是钱包,包内有大量现金以及银行卡、证件,行为人只归还了钱包而没有归还包内的现金以及身份证、银行卡,或者只是拾到了钱包,就不能达到广告人的目的。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结果符合悬赏广告内容的要求,那么就应推定行为人获得报酬请求权,发布方的检查、鉴定行为结果的依据只能源于悬赏广告的内容,而不能采纳与书面标的内容不符的解释来作为鉴定依据。

    第三,悬赏广告的撤销权。悬赏广告发出后,由于各种原因广告人可以撤销广告。但是这种撤销必须在行为人还没有完成悬赏广告所要求行为之前撤销,并以发布广告相同或类似能使广大公众知晓的方式撤销。如果行为人已经完成了悬赏广告所要求的行为,悬赏广告仍然有效。

    2.广告人的义务 第一,按照悬赏广告的内容,对行为人给付相应的报酬,报酬的数量、内容应当与悬赏广告中的内容一致。报酬可以是金钱或者其他利益,随着社会发展,虚拟货币等新出现的财产也可作为悬赏广告的报酬。

    第二,撤销广告的赔偿义务。广告人在广告发出后,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得任意违反规定,只能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撤销广告或者拒绝履行义务。如果撤销广告对行为人造成了损失的应该赔偿。

    3.行为人的权利 第一,悬赏报酬请求权。行为人在完成悬赏广告内容中规定的行为并且将成果交付广告人,广告人获得成果后,有权向广告人索取报酬。

    第二,损害赔偿请求权。广告人在悬赏广告发布后随意撤销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给行为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4.行为人的义务 第一,完成广告人在悬赏广告要求完成的行为。与广告人的权利相对应,行为人为了获取广告人的悬赏报酬,那么得完成广告人在悬赏广告中所表明的行为,以达到广告人给报酬的条件。

    第二,交付悬赏广告要求的行为结果。悬赏广告属于单方行为,没有同时实行抗辩权等问题,行为人需要无条件地向对广告人提供悬赏广告中标识的要求的最终结果。

    (三)规范悬赏广告的内容 1. 悬赏广告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法律应明确悬赏广告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即广告发布人应明确规定行为人应当完成的具体行为、程度、悬赏内容、悬赏金额等相关信息,禁止悬赏广告中对主要内容做模糊的、可能引人误解的描述。尤其对行为标的,例如悬赏寻找的失踪人员、遗失物、饲养动物等应详尽描述其外貌、外形或独有特征,最好附上照片,对悬赏金额应具体确定,不得采用“定重谢”、“给予巨奖”等模糊用语。同时不能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以及损害公共利益。这样一来,不仅使悬赏广告的内容清晰明了,行为人也能清楚知晓自己可能获得的利益,避免纠纷的发生。

    2. 明确悬赏广告撤销的方式 悬赏广告发出后,因为种种原由,例如期间已过、指定行为实现不能、酬劳给付不能和报酬请求权已实现等情形时,悬赏人可以撤销广告。但是撤销务必要在行为人尚未没有完成悬赏广告内容要求的行为之前撤销,并需要采取与原悬赏广告相同或近似的方式,例如登报、张贴告示、发布电视广告等能使广大民众通晓的方式,在原发布悬赏广告的范围内予以撤销。

    3.明确行为人不得对广告内容进行不合理的扩张 在行为人的行为超过广告人的广告内容时,可能会与广告人所希望的结果不符。因此行为人不可以对广告的内容进行任意的扩张。不过不应当禁止行为人对广告内容作出的对广告人有利或者对行为人与广告人都有利的扩张理解,这样有利于更好的维护或者实现广告人的利益。行为人就增设的行为产生的费用可以主张广告人予以支付。例如行为人捡到悬赏广告中的遗失动物,给动物喂食喂水是为了维系动物的生命所必须的行为,也是为了更好的履行广告中的交付义务,实现广告人的利益。但带动物去做美容却并非必须,因此就属于不合理的扩张行为,行为人不得主张该笔费用的赔偿,除非广告发布者愿意偿付。

    4.承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获得报酬权 如前所述,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示法律行为,仅广告人承诺便可以使相应的法律事实成立,而不再考虑主体的缔约资格问题,无论是无民事还是限制民事的行为人,只要依约达到悬赏结果即可获得奖赏广告人在发布悬赏广告时所承诺的报酬。所以承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悬赏广告中的求偿权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5.确认行为人不知晓悬赏广告内容而完成的行为有效 悬赏广告既然是单方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就不用对悬赏广告的存在和内容实现知晓,行为人的行为只要最终能符合悬赏广告的内容,就可向广告人主张支付承诺的报酬。悬赏广告的广告人发出广告的目的是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该行为事先并没有确定的行为人,也无需行为人知悉广告内容并事先承诺,悬赏广告重结果而不是过程。所以广告人尚不知道广告内容但完成了广告的内容,使广告人的利益得以实现,请求广告人兑现自己的报酬也是恰当的。

    综上所述,被告市公安局在其通告,也就是悬赏广告中明确说明了抓住嫌疑人,就奖励五万元。方某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扭送至公安局,已经完成了悬赏广告中的行为,方某有权请求市公安局支付报酬5万元。市公安局应当履行其义务。

    在悬赏广告历史悠久,但是直到目前仍然还不完善,其法律性质不明确,目前依然没有绝对正确的观点。对其法律性质的研究依然有必要性。希望我国对悬赏广告做出合理的明确规定,减少其中的矛盾,平衡双方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王秋丽、高红芝. 浅析悬赏广告的撤销[J].科学与财富,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07):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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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赵超. 悬赏广告的制度实践及反思[J]. 中国集体经济,2018,(18):113-115。

    [5]龚成贵. “悬赏广告”为何悬而不赏[EB]. http://m.findlaw.cn/hetongfa/hetongfa/htjf/ggjf/7361.html,2009。

    [6]佚名. 悬赏广告:要约与单独行为[EB]. https://m.baidu.com/mip/c/s/mip.66law.cn/laws/309050.aspx,2017。

    [7]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8]百度百科. 悬赏广告[EB]. https://baike.baidu.com/item/%E6%82%AC%E8%B5%8F%E5%B9%BF%E5%91%8A/4465308?fr=aladdin ,2018。

    [9]百度百科. 契约[EB].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A5%91%E7%BA%A6/2874688?fr=aladdin,2018。

    [10]佚名. 悬赏广告的撤销条件[EB]. https://m.iask.sina.com.cn/b/6dIuq23nhQf.html,2018。

    Legal Nature of Reward Advertising Abstract: In our life, reward advertisements can be seen everywhere. In our alumni group, we often see a lot of information, most of which are lost, such as bank card ID wallet, or even lost cats and dogs. Everyone will send all kinds of lost and found information into the group, which is also a reward advertisement. But the role of reward advertisement is negligible. So what is the basis for the relative right to get the reward for completing the task of reward advertisement? In fact, there are two different theories about reward advertisement, one is contract theory and the other is unilateral legal act theory. Both of them have their own merits, but they are not perfect and can not completely solve the relevant legal problems.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theory of contract. Key words: Reward advertisements;
    contracts;
    promises 致 谢 在本论文开题和设计过程中马嘉老师对我的论文从选题构思。初稿到最后定稿的各个方面出现的的问题进行了教导。正是老师给予细心的指引教导,促使我能最终完成毕业论文的设计。马嘉老师有资深的专业知识和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对我有很深影响。对此向李航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的论文作品不是很成熟。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但是这次做论文的经历使我终身受益。我感受到做论文是要真真正正用心去做的一件事情,是真正的自己学习的过程和研究的过程。没有学习就不可能有研究的潜力,没有自己的研究。就不会有所突破。期望这次的经历能让我在以后学习中激励我继续进步。

    在此还要惑谢在四年大学学习和生活中给予我引导和帮助的各位老师。你们严谨的治学态度。在工作中敬业作风。做到为人师表的典范,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一向都离不开老师、同学、朋友给我热情的帮忙。在那里请理解我诚挚的谢意!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多谢老师的辛勤栽培。多谢你们在教学的同时更多的是传授我们做人的道理。多谢三年里面你们孜孜不倦的教诲。给我以后的人生做很好的引导。在此我对所有法学院的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祝你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