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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管理制度 丹电生105号(印发设备管理责任制度试行通知)

    时间:2020-07-18 22:13:44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丹电生〔2012〕105号 关于印发《丹江口水力发电厂设备管理 责任制度》的通知 厂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规范电厂设备管理,明确设备分工和管理责任,特制定《丹江口水力发电厂设备管理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30日 丹江口水力发电厂设备管理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丹江口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设备管理,明确设备分工和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电厂发电、防汛等生产区域的设备分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生产计划部为设备管理责任划分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生产副厂长负责审定设备的管理责任划分。

    第五条 生产计划部负责提出设备的管理责任划分,明确分工原则与具体分界面并提交生产副厂长批准。

    第六条 各生产单位负责所辖设备的运行、检修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设备管理分工 第七条 机修分场设备管辖范围:
    (一)水轮机及其附属机械设备;

    (二)发电机(高压带电部分除外)及其附属机械设备;

    (三)调速器机械部分;

    (四)机组供水系统及厂房排水系统;

    (五)厂房风系统;

    (六)厂房桥机、尾水门机机械部分;

    (七)主变消防水泵房内的水泵、阀门以及机组内消防管道;

    (八)全厂空调设备;

    (九)热工仪表及非电量监测系统;

    (十)闸门止水部分;

    (十一)发电区域的其它机械设备。

    第八条 电一分场设备管辖范围:
    (一)发电机(高压带电部分)及中性点设备。

    (二)发电机部分励磁设备:
    1、励磁变压器;

    2、灭磁开关;

    3、灭磁电阻;

    4、励磁功率盘母排及其刀闸。

    (三)发电机出口及其母线室电气设备;

    (四)发电机电加热器及其动力部分;

    (五)厂房、尾水平台、开关站区域的主变、厂用变、自用变;

    (六)110kV、220kV系统高压开关设备;

    (七)厂房、尾水平台、开关站区域的厂用电系统;

    (八)所有辅助设备的电气动力部分;

    (九)220V直流系统蓄电池组及其直流输出电缆;

    (十)厂房、尾水平台、开关站区域所有设备电动机(风机电动机含控制部分);

    (十一)厂房、尾水、开关站区域照明系统;

    (十二)全厂油系统(含油库、管路);

    (十三)厂房、尾水平台、开关站区域一次电缆;

    (十四)尾水门机电气部分;

    (十五)桥机电气部分(PLC控制部分除外);

    (十六)(十七)各主变间隔消防水管道及阀门;

    (十八)以上所述区域的其它电气一次设备。

    第九条 电二分场设备管辖范围:
    (一)发电机保护、监控、测量系统;

    (二)水力机械保护;

    (三)发电机励磁系统(除电一分场所辖设备以外部分);

    (四)机组调速器电气部分;

    (五)变压器保护、测量系统;

    (六)厂房、开关站区域厂用电设备的保护、测控装置;

    (七)110kV及220kV系统的保护、测量、自动装置;

    (八)直流系统(220V蓄电池组除外);

    (九)全厂计算机监控系统;

    (十)全厂微机五防系统;

    (十一)全厂所有电气测量回路;

    (十二)全厂电能计量系统;

    (十三)电网实时平衡调度系统;

    (十四)调度数据网设备;

    (十五)载波通讯设备;

    (十六)桥机PLC控制部分;

    (十七)发电机电加热器控制部分;

    (十八)(十九)辅助设备的电气控制及保护部分(各风机控制部分除外);

    (二十)厂房、尾水平台、开关站区域二次电缆;

    (二十一)以上所述区域其它电气二次设备。

    第十条 起运分场设备管辖范围:
    (一)防汛设备、防汛配电系统及其保护、测控装置;

    (二)垂直、斜面升船机及其配电系统;

    (三)大坝消防设备;

    (四)防汛机电设备、升船机设备的一、二次电缆;

    (五)坝内排水系统;

    (六)坝内、坝面照明系统;

    (七)大坝水工建筑物;

    (八)以上所述区域其它机电设备。

    第十一条 监测分场设备管辖范围:
    (一)全厂观测设施;

    (二)全厂测量监控点、网;

    (三)监测仪器仪表。

    第十二条 信息通讯中心设备管辖范围:
    (一)工业电视监控系统;

    (二)MIS系统;

    (三)全厂电力生产管理系统;

    (四)调度通讯设备。

    第十三条 物资设备管理中心设备管辖范围:
    (一)仓储设备及库存备品、备件;

    (二)仓库单梁吊及叉车。

    第十四条 船舶中心设备管辖范围:
    全厂船舶、水泥趸船、钢扶梯及其辅助设施。

    第十五条 后勤服务中心设备管辖范围:
    (一)后方厂区供用电系统;

    (二)全厂生活给排水系统。

    第十六条 保卫保障中心设备管辖范围:
    全厂消防灭火器、消防砂箱、消防栓及水带。

    第十七条 汽车队设备管辖范围:
    生产及办公车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生产计划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集团公司电厂办公室 2012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