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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信贷产品名称

    时间:2020-02-24 07:10:54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农村信贷担保,希望能帮到你。

      农村信贷担保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国有8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关乎国家命运和发展前途。针对农村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国家进行了发展战略调整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以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这些政策性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加大对农业资金的投入和支持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力度。《

      定》中充分肯定了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提出要加快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为此有必要认真的审视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分析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探寻完善和解决的方案。

      一、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意义

      (一)建立完善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有利于金融机构控制信用风险,有利于扩大农村信贷的供给

      信贷机构虽然在农业信贷方面会受国家的政策性调控,但是作为独立的经营实体必须严格的遵守信贷流程,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基于农村的特殊情况会发放一定数量的小额信用贷款,具体数量会因农户和农业企业的信用等级不同而有所差异。由于我国农村还没有建立起完备的信用体系,信贷机构很难准确掌握农户和农业企业的信用状况,很难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因此实践中信贷机构多是按照最低标准来发放信用贷款的,这很难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如果要想获得足够的贷款就只有担保贷款的途径了,担保贷款是一个涉

      二、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合同、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的流转、清偿等多个环节,

      需要多个配套部门的一个庞大系统。而目前农村担保体系还(一)现行法律规定的农村可担保物范围过窄是很不完善的,这就导致经常会出现农民“贷款难”,信贷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担保财产的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构“放款难”的奇怪悖论。解决这一悖论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物权法》第184条明确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农村信贷担保体系,信贷机构在能够有效地控制信贷风险保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证信贷资金的安全前提下,自然会加大农村信贷供给的力度。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可见,宅基地不得抵押,原因是在农村

      (二)建立完善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有利于抑制高利贷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并且除祖产继承或举家搬迁进城等等非法民间借贷的发展,规范农村信贷市场秩序原因才可能有多余住宅外,农民一户只允许有一块宅基地;

      在我国农业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途径,一是国家财没有地上财产的空闲宅基地要由集体收回;农民购买其他村政投入;二是银行资金信贷扶植、支持;三是依靠农民自己民住房必须符合申请新宅基地条件,并且出卖方不能再向集投入。国家投入的资金主要是用于农田水利、电力、交通等体申请新宅基地。另外根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逻基础设施建设,这部分虽是直接惠及农民却无法解决资金需辑农村房屋也不得抵押。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绝大多数是求问题。直补资金虽然绝对数量很大,但是人均就很少了,禁止抵押的,只有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实是杯水车薪。如果再不能从信贷机构获得农业贷款支持,地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抵押,并且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农村那就只有靠自己的投入了。绝大多数农民自有的资金量很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绝大多数禁止抵押,除以公开竞争或协议方限,农药、种子、化肥的资金需求如果不能自给自足尚且可式发包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外,以普遍的家庭承以向亲戚朋友借,稍大一点的投入就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了。有些人正是看准了农民融资难的软肋大放高利贷,不仅给农民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不安定因素。因此,通过建立完善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为农民提供顺畅的融资渠道不仅可以很好地解决农业资金短缺问题而且可以抑制高利贷等非法民间借贷的发展,规范农村信贷市场秩序。

      (三)建立完善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有利于盘活农业资产,扩大农业资产的使用效能农业资产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不动产所占的比重很大而动产所占比重较小。这样的特点恰好为我们发掘农业资担保法》可以作产的使用功效提供巨大的空间,因为根据《为抵押物的绝大多是不动产。对于这些固定资产,如房屋、林木、鱼塘等不动产,除了最大限度发挥它们的生产功效外,完全可以发挥其担保价值,以此获得信贷资金。这样既不会影响农业生产,同时提供了信贷机构放贷所需的担保,这样就完全盘活了农业资产,使有限的财产发挥了最大功效。当然这需要出台相应的操作实施细则,强化政策引导、盘活农村资源,如农村产权的流转制度、农村担保贷款贴息制度、农村住房抵押登记制度、浮动抵押物的登记制度等,促进金融部门大胆创新担保方式。同时,金融部门也要从改进农村担保方式出发,对当前农村担保贷款管理制度、授权授信制度等加以完善,进行贷款流程设计再造,扫除贷款制度障碍。

      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处于空白状态,在农村没有城市的专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却不能抵押。此外

      即便少有的可抵押物,因为登记制度不完善或不能有效实施,业担保机构也没担保基金,而城市的担保机构又不愿介入涉也难以抵押融资,比如乡村企业房产或其他建筑物缺乏登记,农业务,导致农民担保难。

      乡村企业占地由于审批登记不规范导致大量为非法占地,荒三、加大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建议地使用权缺少登记等。农村畜牧产品作为担保物,因为具有(一)扩大农村可担保物的范围

      自身缺陷实际中也很难被接受。反观农民自有资产少,而能物权法》和《担保法》农民的自有财产少,根据现行《

      满足银行抵押要求的资产则更少,有关研究表明目前农村居可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就更少,这是农民担保难的一个很重要民最重要的财产是房产和土地,分别占农村人均财产的的原因,所以扩大农民手中可担保财产的范围就不失为一个30.72%和43.01%,这就是说农民的绝大多数财产都不能成为值得考虑的方案,理论上也具有操作的可行性。首先,应该有效的抵押品,这在客观上给农业担保贷款造成了障碍。放开农村房产的抵押限制。法律已经承认了农民对房产的所

      (二)与担保体系建设相关配套体系建设不完善有权,农村村民则可以该房屋为本人或第三人的贷款提供担担保制度要与相关的配套体系配合才能正常的运转,而保,这是所有权权能的当然之理。如果在法律允许农村房屋目前我国农村与担保配套的体系建设不完善,这制约了农业转让的同时,又禁止农村房屋抵押,必将引起立法与执法上信贷的发展。首先,产权制度缺位也即缺乏规范的权证制度,的混乱,违背法律的统一性。其次,林地使用权、农村土地表现为各种涉农权证发放不到位、不规范。这就导致农民办含农村宅基地)承包经营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理贷款时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认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其等都可作为抵押物,用于抵押贷款。使用权是可以给使用权次,产权流转体系和市场建设不完善。金融机构要求提供担人带来收益一种用益物权,使用权具有自身的价值和流转性,保物的目的在于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能通过变卖抵这就使其具备担保物所需的基本要素,因此只要保证所有权押物实现自己的债权,所以抵押物必须能够流转和较强的变性质不变、受让人主体适格情况下将这些使用权列入担保物现能力。农村市场化较低,特别是对应于农村担保资产流转范围理论上是成立的。再次,农林畜渔各产业收益极具固定变现的二级市场发育缓慢,使金融部门在发放农村担保贷款的周期性和预见性,完全可以进行预期收益担保的制度创新。存有后顾之忧,担心农村担保资产难以变现而形成贷款风险,农民以这些产业为主,预期收益担保是农民可供担保的主要结果是许多资产作为担保物很难为金融机构所接受。第三,手段,也最符合农民自身愿望,担保制度的创新应适应这一资产评估不规范。农业财产流转和变现时涉及到对资产价值主客观需要。鉴于上述产业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所以必须的评估,目前还没有一个专业的农业资产评估机构。另外相同时加强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和实施,通过农业保险制度增加对于其他资产农业资产可供参考的价格目标较少,实际价值预期收益担保的可操作性,保障农民和抵押权人两者权益。很难准确确定。这就导致同一财产前后的估价会有很大的差当然只是列举了一些占农民财产比重较大的一些财产做了专异,这也导致金融机构在认定担保物价值时缺乏权威的标准,门的说明,其他的财产只要具备担保物特征都可以考虑列入往往会降低放贷的额度。第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农法定担保财产的范围。

      村不良贷款比例一直较高,金融机构需要通过农户的信用记(二)完善与担保体系建设相配套的各种制度录评估信贷风险,可是农村的诚信体系建设却严重的滞后,信贷担保是一个联动机制需要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合才能有些地方根本没有建立起来,有些地方虽然已经建立,但是正常运转,而目前在农村这些配套制度是不健全的,因此必纳入诚信系统的信息也存在不完整、错漏现象,不能充分发须予以完善。首先,落实权证。各项涉农权证该发放到户的挥诚信系统在农村金融中应有的担保功能,这就导致金融机要发放到户,该发放到人的要发放到人。主要包括《房屋所构更青睐物的担保。有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和

      (三)农村风险补偿和转移机制不健全《林木所有权证》等。其次,规范评估。抵押物的价值必须由农业生产风险大,相对于工业农业要面临双重风险:一具备法律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必须具有真实是市场价格因素的风险,农产品价格波动较大再加上生产周性、合法性、权威性。由于农业财产的特殊性,要求评估机期较长经常会出现销售价格和投产时预期的价格存在较大差构要具有专业性。不应建立一个大而全的统一评估机构,可异的情况,如前一段时间生猪的价格;二是自然灾害的风险,以责成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所主管领域的财产评估职责,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的影响非常大,旱、涝、霜、冻、瘟疫这样可以保证评估的专业性。再次,完善农村担保资产流转等都会严重的影响农业生产,轻则减产重则绝收,如今年发变现的二级市场的建立。农村市场化程度较低,信息流通不生在北方的严重旱灾导致粮食作物减产50%。农业面临风险畅,抵押财产受让主体受限等原因导致抵押财产变现较为困的特殊性使得金融机构对农贷款时非常的谨慎,往往只接受难,这就使得金融机构只接受那些容易变现的担保物。所以担保贷款的申请。另外,农业贷款的利息要比工业贷款的利必须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资产变现的二级市场,使得担保物息低一些,也就是说农业贷款的比较利益较低,因此许多支能够较为顺畅的变现保证金融机构债权的实现,这样才能促农资金就都转投到工商领域了。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目进担保贷款的良性发展。第四,大力推进农村信用建设。要前还缺乏农业风险补偿和转移机制。具体讲一方面农业保险充分利用央行诚信系统,逐步将农村企业、农户信用信息导发展的极不完善,现在我国的保险法是一部工业保险法,用入数据库,建立起信用惩戒机制,从社会信用的根源上解决这部法律来调整农业保险关系会产生许多不协调之处,具体农村信用保证类贷款发展缓慢的问题。表现为涉农险种少能够投保的项目极少许多农业风险不能通(三)完善农村风险补偿和转移机制过保险来化解,农民也会因保险费率较高、手续繁琐、防险农业生产风险大,农业贷款风险高。因此需要建立农业意识不强等原因而拒受农险业务,需求动力不足;另一方面风险的补偿和转移机制。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的重要方式。

      农村信贷担保的性质

      1、平等性

      担保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担保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2、自愿性(选择性)

      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从属性(附属性)

      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主债无效或消灭,从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4、保障性

      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5、补充性

      5.1担保权利人行使担保权利以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未得到履行为前提。

      5.2保证人对担保权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农村信贷担保的方式

      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2.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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