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生猪定点屠宰现况调研报告
时间:2020-09-13 22:37:31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人
一、xx县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现状
2003年至2013年,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由经贸部门主管,全县共设置7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后经重组合并后为6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2013年底随着定点屠宰体制改革,由原商务部门移交农业部门主管,在县农业局设立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又于2015年将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设立在县畜牧兽医工作站,2019年生猪定点屠宰场数量压缩到5个。在这期间,我们通过摸底调研,根据中省市相关精神,主动出击,会同市场监管局、公安、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整治和屠宰资质审核,依法取缔了私屠滥宰窝点,关停了不合格企业,规范了生猪定点屠宰秩序。去年全县年生猪屠宰量5万多头,平均日屠宰生猪130多头,现有驻场检疫人员22人,官方兽医11名,肉品检验人员8人,基本实现了生产机械化、规范化。目前,全县生猪定点屠宰产业已逐步由单纯数量扩张型向质量管理型提升、由粗放加工向精细化深加工方向发展转变,正沿着优质服务、规范经营的产业化之路发展。
二、生猪定点屠宰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多年来的努力,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工作中存在诸多短板和漏洞,随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和国家、社会对肉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日益增强,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所以在新形势下,我们亟待解决诸多问题。
兽医体制改革之后,虽然明确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由县级主管部门负监督管理责任,辖区镇办负日常监管责任,生产企业负主体责任,但县级和镇办监管人员太少,力量薄弱,特别是镇办人员,除了做好本职防疫、检疫工作之外,还要承担其他大量的基层服务工作和临时性工作,大大压缩了本职工作时间和精力,导致检疫监管工作效率不高,质量下降,短板漏洞多,同时又进一步导致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流于形式。
屠宰检疫和肉品检验普遍存在无专用规范实验室,设施设备简陋落后,大部分检疫检验人员仅凭“一把刀、一把剪子、一个手电筒、一台显微镜、“两只眼睛”实施同步检疫检验,致使肉品无准确的安全指标参考,质量难以把控。
另外,由于猪肉市场受外来产品不断冲击和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屠宰量大幅度下滑,利润缩水,有的处于亏损状态,企业表现精神委靡,缺乏激情,对未来发展信心不足。
三、几点建议
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自动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为目标的要求,以推进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为方向,全面加强屠宰企业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提升生猪屠宰标准化水平,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继续加大生猪屠宰行业资质清理,坚决关停环保不达标、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或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的屠宰企业。鼓励和引导屠宰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整合等方式,到生猪主产区发展屠宰加工业,逐步形成养殖屠宰匹配、产销顺畅衔接的屠宰加工格局,推动生猪就地屠宰、冷链流通、冷鲜上市,实现“运猪”向“运肉”转变,逐步减少生猪跨区域长距离流动。
对照《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持续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加快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撤停并转,全面提高屠宰企业机械化、自动化和标准化水平。支持和鼓励屠宰企业加快实施肉品品牌创新战略,采取建设养殖基地、订单生产和“厂场挂钩,定向供应”等方式,推进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
一要规范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行为,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派班制度,督促屠宰企业对照《汉中市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及生物安全技术要求》,建立完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配齐相应设施设备,按要求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工作。二要规范肉品品质检验行为,督促屠宰企业根据肉品品质检验的结果,规范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做到检验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晰、结果准确。三要规范屠宰检疫出证行为,驻场官方兽医要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监督屠宰企业按照“批批检、全覆盖”的原则全面开展非洲猪瘟自检。
监督指导屠宰企业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入场生猪检疫合格证明和临床健康状况查验、耳标佩戴、非洲猪瘟自检、定期清洗消毒、病害猪及其产品无害化等制度,严禁病死猪、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进入屠宰场。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检疫规程,落实生猪入场查验和产品流向登记制度,坚决禁止病害猪及其产品、未经检验检疫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流入市场或加工场所。
要常态化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持续强化屠宰环节违法行为排查和整治。要积极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出重拳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私屠滥宰、加工制售病死猪肉等违规违法犯罪行为。要通过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接访举报等方式,对“炒猪”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在屠宰环节发现“炒猪”行为的线索要坚决严肃查处,发现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